對專屬管轄案件移送裁定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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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專屬管轄案件移送裁定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對專屬管轄案件移送裁定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對專屬管轄案件移送裁定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專屬管轄的適用範圍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管轄權移送的相關情況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裁定對這件案件的管轄權進行移送,這樣的決定確實有可能對原告和被告產生一定的影響,最起碼在處理起來可能對當事人來説會有些不方便。但在提出異議之前,當事人最好還是瞭解一下法院移送管轄的具體原因,法院不會無故移送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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