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動移送管轄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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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主動移送管轄可以嗎?

法院主動移送管轄可以嗎?

1、由於各種原因,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可能會出現無管轄權的情況,當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法院可以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並無當事人關於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3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法條不僅設立了依當事人申請的管轄權異議制度,同時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的依職權的應當主動審查職責。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和案件受理後,在沒有進行實體處理前,不論當事人是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都要依職權主動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進行審查,若沒有管轄權,就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法院審理案件是需要嚴格遵守既定的程序的,一般來説,法院受理案件前,必須要確定是否具有管轄權,若是沒有的一般不會受理。若是受理時具有管轄權,但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因為爭議標的發生了變化,導致管轄權喪失,此時法院需要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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