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同級法院之間移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6.08K

一、移送管轄同級法院之間移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移送管轄同級法院之間移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36條

(一)移送的案件必須是已經受理的案件。案件受理後才會有不屬本院管轄的問題,法院才應移送。如案件尚未受理,法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即可,無需也不可能有移送案件問題。

(二)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才應移送。若有管轄權就應依法受理審理,而不能移送給其他法院。

(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案有管轄權。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民事訴訟案件中關於管轄法院的一般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實,同級法院之間移送管轄權的這種狀況比較少見,因為既然是同級別的法院,那就説明當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是有管轄權的,不然的話就應該移交到上一級人民法院,法律上只是規定了,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移送到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