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依據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立案後,被告方有權利在答辯期間向目前所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的申請。在申請後,按照訴訟法規當事人理應交納相應的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那麼具體需要交納哪些費用。今天小編幫助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請大家仔細閲讀。

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是多少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

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三條 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的交納標準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三、管轄異議上訴費用可能存在的問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及時履行,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被一審法院駁回後,又提起上訴,人為拉長訴訟週期,牟取的不正當利益一般大大超過上述訴訟收費標準,兩者相差程度與訴訟標的額呈正相關。目前,相關律師對此提出: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非財產案件或者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每件預交500元,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財產案件每件預交1000元;異議成立的,預交訴訟費用予以退還。

綜上所述,根據訴訟費法規,需要當事人交納的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等;交納標準按照當事人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具體情況來決定,例如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則可以在法定期限向法院提出而不須交納訴訟費等。然而,目前法律界有關到底該交納多少管轄權異議上訴費仍存在爭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