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是否繳納上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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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不少案件都會對審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轄權問題存在疑問,那麼難免的就會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進行上訴,但是在訴訟中需要對訴訟成本進行分析,就需要對管轄權異議上訴是否繳納上訴費進行回答。

管轄權異議上訴是否繳納上訴費

管轄權異議上訴是否繳納上訴費 

(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

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審判實踐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如其不預交則視為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在管轄權異議辦理中對案件受理費的收取非常混亂。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預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預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駁回裁定生效後再行交納;有的法院乾脆不收案件受理費。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含混模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根據此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受理費是以結果論英雄,被告所提異議成立時,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費那樣由敗訴方即原告承擔,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只有被告所提異議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費。

同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其中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沒有做出規定。

(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應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一,無論案件受理費還是申請費均以預交為原則,不預交為例外。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看,只有三類案件不用預交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即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申請執行、申請破產清算。第二,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交納不具有操作性。管轄權異議不成立被駁回後,異議處理程序已經完結,被告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動力。其拒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也只能走執行程序,此種做法過於浪費訴訟資源。綜上,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通知其限期交納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未提出申請;如轄權異議案件的上訴,案件的受理費是50元每件,這是實踐操作方面的事實情況,但是法律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是否需要預先繳最終經審查被告所提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的,則同時退回預的收案件

被告在提起管轄權異議時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案件受理費。管轄權案件受理費的規定與實踐中是有些矛盾的。但是縱觀法律規定以及現實操作的慣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預先繳納案件受理費是原則,不預交是例外。所以,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是否繳納上訴費問題,被告在提起管轄權異議時需要繳納一定的案件受理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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