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擔保財產何時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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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保全擔保財產何時解除查封?

訴前保全擔保財產何時解除查封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訴前保全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總之,人民法院通常會在法律規定的財產凍結的期限之內,完成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的,在這個過程中存在着法定條件的話法院也會解除查封。如果被申請人一直都不履行相關義務,法院審理完畢之後有可能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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