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期3年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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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期3年合理嗎?

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期3年合理嗎

合理,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87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離婚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不能説查封期限長達3年是不合理的,只能説這麼長的查封期很少見,畢竟法院查封財產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在案件都已經審理完了的情況下,法院自然就會解除查封的。不過這是針對不動產的,但是銀行的存款,凍結的時間不會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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