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訴訟保全有哪些要點?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當我們有訴訟需要時,若對接收訴訟的法院有異議等問題,可以提出自己的質疑,訴訟保全也有其必要的條件和相應的方式,這些都需要有一定的瞭解,那麼,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訴訟保全有哪些要點?下面小編就管轄權異議和訴訟保全兩方面進行解答。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訴訟保全有哪些要點?

一、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1、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2、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3、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二、訴訟保全:

條件:

1、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2、必須是由於義務人有惡意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將來的裁判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情況緊急;

4、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5、申請人必須提供相應擔保。

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説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以上就是關於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訴訟保全要點的內容, 我們可以知道訴訟保全應有給付的內容,且尤於某些原因可能導致不能執行將來的裁判,或事情緊急,應該由當事人提出,還要提供一定的擔保才可以,訴訟保全還具有一定的方式,需要採用書面申請,需要注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