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後對方不執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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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調解書,生效後不得起訴或上訴。

法院調解後對方不執行該怎麼辦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關於能否反悔,實踐中有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説,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本案中,對於原告要求變更調解協議的主張,法院應當在徵得被告同意後變更調解協議內容,被告不同意的及時判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不能反悔,法院應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相關法律,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聲明實際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方當事人經法院調解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已簽訂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生效後不得提起訴訟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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