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宅基地如何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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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宅基地如何過户

一、過户流程

可以直接辦理宅基地過户,向村委會發起申請,再報國土資源局進行調查、辦理。

農村房屋過户手續辦理所需資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5、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在這需要注意的是,必須在宅基地原户主去世30日之內進行過户辦理。一般需要過户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户口本,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當資料準備齊全後,需要先將資料交給村集體,由村集體審核通過後,再將資料遞交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過後,就可以登記發證。

二、過户條件

1、滿足一户一宅的原則

根據規定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繼承人繼承原户主的房屋後,會變為一户多宅,但在房屋倒塌後,宅基地也將會被村集體收回。

2、繼承人必須是本村户口

當宅基户主去世後,如果房屋繼承人是本村户口的話,就能繼承房屋所有權,從而間接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繼承人是非農業户口,可以繼續居住在此,但不享有對房屋翻修的權利。

由於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不是該集體成員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户口對於宅基地是沒有繼承權的;而房屋屬於父母的財產,子女可以繼承。操作方式就是變賣房屋為現金進行財產繼承,宅基地歸還原農村集體。

3、符合供養協議內容

有些宅基地户主是五保户,而對於農村五保户,是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集中供養的農民去世後,其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分散供養的農户去世後,宅基地按照供養協議上的內容進行處理。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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