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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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時,是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一般由當中人主張。

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特別訴訟時效則是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一般都適用特殊時效。並且特殊時效可分短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其中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在一般案件當中都會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過了追訴期,那麼很難在此案件當中繼續進行申訴,但是對於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在案件當中,法院是不會主動提起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是由雙方的當事人來主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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