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真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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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真有用嗎?

訴前財產保全真有用嗎?

訴前財產保全真有用,因為在我們國家訴訟之前的財產保全,那麼就會對於相關的人員進行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這方面的話就不能進行惡意的轉移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二、訴求財產保全的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舉措,因為很多的離婚案件或者是民間借貸案件,如果不及時的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對方財產的情況,那麼他們就會將這些財產變賣給他人,所導致後面的給付義務不能夠履行,所以訴前財產保全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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