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申訴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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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法院申訴時效是多久?

一般法院申訴時效是多久

1、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之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刑事案件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需要哪些材料

1、一審裁判文書2、二審裁判文書3、再審申請書4、請務必帶上裁判文書的原件供法院核對

所謂裁判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且生效裁判文書的級別必須是省級法院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應當提交材料及要求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富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申訴的,應當富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4、 申訴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複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藉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對一般法院申訴時效是多久的相關解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般需要需要一審和二審、再審的相關文書,並且需要提交相關的裁判文書。申訴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申訴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必須根據相關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申訴,並且尊重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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