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後還能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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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過後還能中斷嗎?

訴訟時效過後還能中斷嗎?

訴訟時效過後就不存在中斷的説法了,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之後,義務人償還借款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是認定訴訟時效已經中斷,還是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的重新確認?這關係到對於我國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的理解。我國採用第二種模式訴權消滅主義。也就是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有訴權,但是消滅了勝訴權,就是説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債務人還款後又反悔,就失去了訴訟時效抗辯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一)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

(二)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並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四)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法律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於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於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於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需要明確的是,在訴訟時效未失效之前所提交的證據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若是屆滿之後就想到於法律對此案件以及沒有了約束的權利,所以若是對該案件需要趁早解決,事後是無權追究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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