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長訴訟時效20年中斷後還會重新計算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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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長訴訟時效20年中斷後還會重新計算時效嗎?

最長訴訟時效20年中斷後還會重新計算時效嗎?

最長訴訟時效20年中斷後不會重新計算時效,訴訟時效適用中斷、中止的制度。要作出區分的是,中斷一般會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但如果是中止的話,那麼之後導致時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還是會繼續計算的。雖然普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如果期間行為人不斷的主張自己權利,存在中斷或者中止的情況,那麼實際的訴訟時效其實就遠遠不止三年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一定是由民事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可以知道,在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二十年之後,是一定不會導致時效中斷的,並且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只適用於那些並不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了的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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