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特殊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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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特殊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特殊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特殊管轄規定第一審案件由基層或中級法神審理,具體規定如下: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二、侵犯知識產權罪是什麼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祕密罪。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任何人侵犯了知識產權,都是需要承擔支付賠償的民事責任的,由於知識產權的擁有者,可以憑證專利、商標或者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給自己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故此實踐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之後,還有可能需要承擔支付罰金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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