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管轄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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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復議管轄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税收復議管轄的有關特殊情況的規定如下:

1、對計劃單列市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税務所(分局)、各級税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3、對2個以上税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税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税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併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管轄主要分為:

1.一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各級地方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税務局或者該税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特殊管轄主要是指除一般管轄之外的特殊的管轄情形。它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

(2)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

(3)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

(4)不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

(5)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

三、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主要包括:

1.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權。

6.税務機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税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對税務複議的管轄和範圍的介紹,對於相關人員而言旨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行政複議權利,但所有的權利首先要是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合法的有效的納税等行為的前提下才可以,否則提出複議申請也會因為一些問題而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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