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流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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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民事訴訟都會經歷審判的過程,但是審判結束後,執行卻是一個很大的難點。常年來,“執行難”已成為一個老大難問題,且近幾年隨着民事案件的數量激增,被積壓實際未執行的案件數量也十分龐大。這時候,法院只有啟動執行程序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民事訴訟執行流程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呢?小編來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執行流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執行流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執行程序的啟動階段

(一)申請執行

1、生效法律文書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應在七日內審查完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開始進入執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請書二日內要求審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書及送達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對申請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7、對管轄權進行審查。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立案後,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並交付執行庭執行。

(二)移送執行

所謂移送執行,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審判機關直接將案件移交執行機關,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制度。移送執行又稱交付執行。主要有一下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裁定書。

4、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三)委託執行

執行程序依權利人申請或者依法院職權開始以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而本院不便執行時,可以委託有關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委託執行時,要由委託法院向受託法院發出委託執行函件。

受託法院應在收到委託執行函件的1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應及時把執行結果函告委託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程序的準備階段

1、人民法院一週內做好執行前的準備工作。

2、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否則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3、採取措施瞭解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主要有以下途徑和作法:

(1)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解。

(2)向被執行人瞭解。人民法院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3)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4)通過搜查進行了解。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規定進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產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4、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5、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

(1)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三、執行程序的實施階段

1、人民法院執行綜合組辦理案件登記,經庭長審批後,交執行實施組執行。

2、執行綜合組辦理評估、審計、鑑定、拍賣和組織變賣工作,並對執行款物進行管理。

3、執行實施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第一次到庭傳票。

4、執行實施組瞭解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等有關情況,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凍結、劃撥等決定,需要處理被執行人財產的,將材料轉綜合組。

5、實施組報批執行申請費的減、緩、免手續。

6、對於需要作出裁決、決定的、提出執行異議的、申請聽證的,法院執行實施組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裁決組。

7、裁決組對於執行異議的案件,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聽證的組成合議庭舉行聽證會,會後七日內作出裁定。

8、裁決組將裁定書、決定書送達給被執行人。

9、當事人對裁定、決定未提出複議的,由裁決組再將案件移送執行實施組。案件執行完畢後,實施組將案件材料收集齊全後遞交綜合組。綜合組整理案卷,報批後裝卷歸檔。

10、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申請複議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內送上級法院。

要想根本解決“執行難”這一問題,還需要從多方面去改善,不僅是體制上需要完善,還需要加強對執行人員的監督,儘可能在民事訴訟執行流程的每個環節上得到把控。如果法律文書產生不出真正的效力,將會直接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將損害到法律的尊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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