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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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前款規定,自動轉為訴訟、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連續計算,人民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

第十八條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明確的保全期限屆滿日以及前款有關申請續行保全的事項。

第十九條再審審查期間,債務人申請保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審理期間,原生效法律文書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財產保全期間,被保全人請求對被保全財產自行處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申請保全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期限內處分,並控制相應價款。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被保全財產自行處分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許被保全人自行處分被保全財產的,應當通知申請保全人;申請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第二十一條保全法院在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係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行。但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保全法院與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被保全財產。

二、訴前財產保全注意事項

1、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申請。因利害關係人尚未進行起訴,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因此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後才能進行。利害關係人是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在情況緊急,且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一般是指被申請人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為或者有證據證明或者有行為表明被申請人將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為。所謂難以彌補,是指不採取保全措施,即便勝訴申請人的權益也無法實現,比如被申請人轉移財產後無其他財產或剩餘財產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形。

3、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在司法實踐中,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提供的證據往往有限,法官一般難以對案件全貌及孰是孰非做出準確判斷,但由於時間緊迫,為保證迅速做出裁定,以保護申請人的權益,法官在案件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進行了保全,錯誤在所難免,如果因保全錯誤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可以用申請人的擔保財產對被申請人進行賠償。同時,也能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督促申請人謹慎行事,也對被申請人與第三人權利進行了保護。擔保是訴前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如果利害關係人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

4、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對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進行了規定,賦予了申請人自主選擇權,更加便利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充分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説,民事訴訟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在有效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當事人的財產可能會被凍結、扣押、扣押等。不作為只要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前受理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後,無需擔心日後不會被駁回。當事人只要完成民事訴訟,就可以申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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