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對方沒錢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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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財產保全對方沒錢有用嗎?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沒錢有用嗎?

對方沒錢的情形提出財產保全是沒有用的,因為法院只會採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去處置被申請人名下的財產,如實財產原始不存在,那麼即使保全請求被法院受理也是沒有用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如果交當事人或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處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若由當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處分。

保全的對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後,抵押人、留置權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被查封、扣押物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以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對於當事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財物,如需要採取保全措施,應儘可能採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法院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進行保全可以採取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保全措施,若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處分,若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該項財產。

不管保全是哪種類型的財產,都必須要保證這些財產確實屬於被申請人所有才可以,否則法院並不會採取任何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由於民事糾紛的利害關係人,若是在保全申請書之中註明的需要被保全的財產自始不存在,那麼法院在受理保全請求之後,也是不會採取任何的保全措施的。故此在提出此類請求之前,先核實一下對方當事人具體有哪些財產是必要的。

我國的訴前的各種保全的措施目的在於保護原告的財產利益以及法院的順利執行等,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規定和程序等,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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