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訴前保全調查財產情況需要交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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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法院訴前保全調查財產情況需要交費嗎?

申請法院訴前保全調查財產情況需要交費嗎

申請法院訴前保全需要交費,民事當事人申請法院取證是不收取費用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申請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申請調查取證的要求

這是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8、19條的內容,主要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三、怎麼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由此得知,人民法院在調查取證的時候不會讓當事人交費,但是,財產保全措施並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了保全費以後,法院就可以直接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了,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條件。如果對方沒有轉移財產,法院無權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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