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費用如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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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費用如何退?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如何退

訴前保全財產的費用是不退還的,一般在案件審理結束後,會退回擔保費用。

根據國務院公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訴前保全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訴前財產保全如何解除?

法院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一般情況下不能進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況下,才可以由法院進行解封: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沒有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屬於保全標的錯誤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該解封。

6、具有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因為人民法院收取當事人保全費用的前提條件是已經決定採取保全措施了,法院既然已經採取了保全措施,就沒辦法再給當事人退回保全費,採取保全措施過程當中,會要求當事人交擔保費,擔保費的話,只是起到擔保性的作用,所以一定會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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