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完畢後訴前財產保全費用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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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審理完畢後訴前財產保全費用退嗎?

案件審理完畢後訴前財產保全費用退嗎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是不退的,一般在案件審理結束後,會退回擔保費用,申請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財產保全流程是:

1、申請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訴前財產保全的費用雖然不會退回,但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敗訴方來承擔保全費的,因此,如果原告最終敗訴了的話,就不能再要求被告方支付保全費了,根據規定財產保全的費用最高不會超過5000元,一般也是按照保全財產價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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