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牽扯到詐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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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民事糾紛後,若是當事人通過協調等各種手段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往往會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給一個公正的裁決。若是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案件牽扯到債騙行為,那還能繼續審理嘛?還是直接移交到公安機關呢?本站為大家分析一下民事訴訟中牽扯到詐騙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牽扯到詐騙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牽扯到詐騙怎麼辦

如果民事案件與詐騙案沒有牽連,可以單獨立案審理;如果是刑事詐騙兩案有牽連,就要先進行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案件。如果是民事詐騙,法院按照相應法律規定審理。

刑事詐騙和民事詐騙的區別:

刑事詐騙行為人為了非法佔有,巧取豪奪,不擇手段,詐騙的財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詐騙行為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虛構事實的同時,常常使用虛假的身份、虛假的證件,甚至編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後不受法律的追究。欺詐行為雖然也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仍然在民事違法的限度之內。

對於民事欺詐行為,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各自返還財產,欺詐行為一方賠償對方的損失。

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佔有,其主觀故意是直接的。

看了上述的內容,大家知道了民事訴訟中牽扯到詐騙怎麼辦了。法院繼不繼續審理要看詐騙的類型以及和本案的關係怎麼樣。在民事訴訟中涉及到詐騙了,案情往往比較複雜,當事人若是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往往無法區分是那種情景,當事人最好聘請律師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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