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能否則產生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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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函能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止?

律師函能否則產生訴訟時效中止?

律師函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根據訴訟時效中止的定義及司法解釋,律師函是構成了導致義務人不能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法律性文書,所以是肯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在司法實踐中,有關訴訟時效中止的解決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認定,應當在訴訟時效中止解除後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訴訟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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