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函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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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賬函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合法?

對賬函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合法?

是屬於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是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以上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情形:權利人向對方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雖然對帳函在文字內容方面一般不會有催收內容,甚至還會註明“本對帳函僅為複核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認為該行為可以證明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債務人確認債務,應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二是 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不能過分苛刻,否則將助長債務人逃避債務的不良風氣。目前,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誠信缺失,債權人討債已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如過分要求,不僅會增加企業交易成本,而且會變相助長債務人想方設法逃廢債務,不利於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交易秩序。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時效的時斷都是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才能進行實施,而且在中斷之後也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計算訴訟時效,但中斷的年限不一般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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