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費計算錯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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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費計算錯誤怎麼辦?

上訴費計算錯誤怎麼辦?

1、 不得單獨對訴訟費提出上訴。

2、 可以請求作出判決的一審法院予以複核,複核後確有錯誤的,要求一審法院作出《決定書》,予以更

二、訴訟費用的範圍

1、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申請費包括: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申請保全措施;

申請支付令;

申請公示催告;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申請破產;

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4、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三、上訴費用法律依據: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複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發現訴訟費計算產生異議,不可以單獨對訴訟費提出起訴上訴,可以找相對應的案件承辦法院請求複核,如果計算錯誤,作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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