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屋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一、贈與房屋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贈與房屋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贈與房屋時找見證人見證的,對見證人相求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一般情況下。見證人的條件包括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與房屋贈與行為沒有利害關係等。

二、見證人與證人的區別

見證人不等於證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蔘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説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見證人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證人由案件本身所決定,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可以選擇,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為得到客觀承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提出異議時,見證人要為他親眼所見的情況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時,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對可以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實行扣押時,以及判決執行中對被告人的財產需強制查封、扣押時,都必須邀請見證人到場監督。另外,在訴訟中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如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或蓋章,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上述活動進行完畢後,見證人應在當場製作的有關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在進行房屋贈與時,在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需要見證人,是否需要見證人完全根據贈與人的意願決定。若要尋找見證人,那麼見證人一定要滿足上述條件。

見證人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證人由案件本身所決定,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可以選擇,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為得到客觀承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提出異議時,見證人要為他親眼所見的情況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時,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對可以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實行扣押時,以及判決執行中對被告人的財產需強制查封、扣押時,都必須邀請見證人到場監督。另外,在訴訟中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如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或蓋章,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上述活動進行完畢後,見證人應在當場製作的有關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在進行房屋贈與時,在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需要見證人,是否需要見證人完全根據贈與人的意願決定。若要尋找見證人,那麼見證人一定要滿足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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