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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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那麼,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老人立遺囑,作為孫子在老人的遺囑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字是否有效,孫子可以是遺囑見證人嗎?針對以上問題,下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

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孫子可以是遺囑見證人嗎

老人立遺囑如果是自己書寫的,那麼有沒有孫子做證明人都具有法律效力,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就具有法律效力。

老人立遺囑如果是他人代書遺囑,則必須有兩個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孫子屬於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孫子的爸爸具有繼承權),那麼代書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自己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也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內容,由一見證人代書。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因此,孫子不能作為老人的遺囑見證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孫子可以是遺囑見證人嗎”,孫子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立遺囑時應注意,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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