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該遵守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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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證、書證是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力,通常情況下,往往是與勘驗、搜查一起進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偵查人員才能扣押物證、書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

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該遵守哪些程序?

1、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時,應當注意全面、客觀地分析物品、文件與案件有無關係、有什麼關係,既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也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物證、書證。

2、只有偵查人員才能行使對物證、書證的扣押權。扣押物證、書證是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力,通常情況下,往往是與勘驗、搜查一起進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偵查人員才能扣押物證、書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而且,偵查人員在執行偵查任務時應當持有並出示有關證件,不是在偵查案件的時候,也不得扣押有關物品、文件。

3、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扣押。關於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清單上應當寫明釦押物品、文件的名稱、規格、特徵、數量、質量、時間、地點以及文件的名稱、編號等,並有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在特殊情況下,持有人無法到場的,可以由其親屬簽名或者蓋章。清單不得塗改,凡是必須更正的,應當有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重新開列清單。

4、對於扣押的物證、書證要妥善保管。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記,然後分別情況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損毀。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應當歸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應當拍照,將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對容易損壞的物證、書證,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毀壞、使用或者自行處理。

5、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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