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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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天通知批捕沒有具體時間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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