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辱罵警察犯了哪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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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辱罵警察犯了哪條法規?

公民辱罵警察犯了哪條法規?

看具體情況,主要有一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在派出所辱罵警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如果是在警察辦公時辱罵警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3、如果是在警察下班期間辱罵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屬於犯妨礙執行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侮辱罪應該怎麼認定?

第一,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第二,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第三,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

如果辱罵警察,妨害警察執法的,情節嚴重的涉嫌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行為,也是違法的,但不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不會受到處罰。

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行為,也是違法的,但不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不會受到處罰。警察違法一方面可以向其所在的單位派出所或公安局投訴,另一方面,如果違法行為是職位行為的,可以向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縣、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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