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開設賭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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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是很容易破壞社會的安定團結的,尤其因為賭博而產生的高利貸糾紛案例特別的多,很多人一旦沾染上賭博以後就很難戒掉,因為賭博傾家蕩產然後走上其他犯罪道路的也是大有人在的。所以我國政府在嚴禁賭博的同時,也不允許公民個人開設賭場.那麼,在我國開設賭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我國開設賭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在我國開設賭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為新罪名。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客體是賭場,客觀方面表現為營業性地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由此可見,在我國開設賭場的話,根據實際情況量刑的範圍在三年到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針對聚眾賭博的這種現象,我國公安機關在日常的工作當中都會不定時的進行排查,接到熱心羣眾的舉報的話也會進行核實的。如果當事人不僅開設賭場,還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賭博,或者給賭博的這些人員提供資金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都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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