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互毆會拘留哪一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在很多的故意傷害罪的訴訟案件之中,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錯誤認識的往往不夠清晰,認為事情的起因都在對方身上,而不是自己先動手的,這就導致雙方都堅持己見,總是為自己在辯護,然後發展為互毆案件。那麼打架互毆會拘留哪一方呢?

打架互毆會拘留哪一方?

打架互毆會拘留哪一方?

打架雙方是否都要拘留,不能一概而論,還要根據具體案情況區分責任,如起因、造成的後果,是互毆還是故意傷害他人等。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正當防衞與互毆的區別:

互毆,在偵查機關的偵查過程中,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偵查機關無法進行責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認為只要兩個人打起來了,就不分先後順序,直接認定為互毆。

正當防衞,公安機關在認定的時間一般會以追打做為正當防衞的開始,就是説,兩個人打架時,必須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來引起正當防衞的預備,另一方繼續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況下還手,才會認定為你是正當防衞,這其實是公安機關在無法相信雙方當事人的話時,無耐採取的一種第三者旁觀的做法。

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區別,在互毆的情況下,不問誰是誰非,先認定你們同時動手,如果能明確一方先動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這一方有過失,在民事賠償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安不會因為誰先動的手就對另一方認定為正當防衞,因為另一方還有一個逃跑的避險方法,如果當事人沒有使用,而是直接動手,那麼就認定為這是互毆。

因為打架往往事出突然,如果沒有明確的視頻資料證明完整的事件經過,是不能判斷出誰先動手的,所以打架互毆會拘留哪一方不能從單一的角度一概而論,要從整個事件的事實情況來判斷,然後再決定最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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