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口頭威脅算不算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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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口頭威脅算不算恐嚇罪?

微信口頭威脅算不算恐嚇罪

微信口頭威脅一般不構成恐嚇罪,但通過微信發送威脅消息也屬於發送恐嚇信息的一種,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恐嚇罪的立案標準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説來,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以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他幾種情形,一般應以裁定終止審理。不過,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算不算恐嚇罪這需要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即便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也會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面對他人的恐嚇,不管自己有什麼樣的把柄在當事人手中都不能姑息縱容,因為一味的退讓反而會讓對方更加肆無忌憚。當事人在微信上發的這些恐嚇的話一定要保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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