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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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治安管理處罰方式有哪些?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警告屬於最輕微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只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的情形,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的情況。警告具有譴責和訓誡兩重含義。警告的譴責性體現在,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警告的處罰,表明了公安機關對其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認定和否定性態度。

警告的訓誡性體現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警告處罰,不僅是向其指出仃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所在,對其進行譴責,而且要對其進行警不,訓誡其不得再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本法的規定,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罰款處罰在本法中規定得比較多,罰款的作用在於通過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起到對其的懲戒和教育作用。本法規定的罰款的幅度,有不同的檔次,這是根據各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罰款處罰的有效性等設定的。此外,對於一些特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賭博、賣淫、嫖娼等以及一些具有一定經營性質的違法活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實際做法,本法保留規定了較高的罰款幅度。根據本法的規定,罰款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於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因此,拘留是對自然人最嚴厲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本法關於拘留處罰的幅度的規定,一般分為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個檔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三款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要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必須達到情節嚴重,吊銷的程序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程序執行,也就是必須經過受案、傳喚、調查、告知、決定、處罰,如果對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不服,還可以要求聽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治安管理的處罰都是根據每一種違反公共安全秩序的情況來進行的,如果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度比較輕微的話,一般是考慮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處罰,警告是一種對其進行譴責並且告知社會危害性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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