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聚眾鬥毆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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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聚眾鬥毆是否構成犯罪?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聚眾鬥毆是否構成犯罪

要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不屬於,如果證明不了就屬於犯罪

法律規定上看,聚眾鬥毆犯罪應當劃分主從犯。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二個以上的行為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均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一個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刑法分則的大部分罪名都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須要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予以規定才能構成,一般包括對向犯、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如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等。刑法根據共同犯罪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以便準確適用刑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可知構成聚眾鬥毆犯罪必須要聚眾即糾集多人,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為了保持刑法應有謙抑性,刑法規定並不是所有參加聚眾鬥毆的人都構成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從上述分析可知,聚眾鬥毆罪必須要二人以上才能構成,是共同犯罪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

既然聚眾鬥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為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鬥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二、聚眾鬥毆從犯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説,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只要是精神智力方面不存在什麼問題的,對於聚眾鬥毆的這種行為自己不會辨別不出來,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説不存在着參與聚眾鬥毆自己是不知情的,因為自己不想動手的話也沒人會逼着動手。但是,不清楚聚眾鬥毆的原因可是也參與了聚眾鬥毆並且也有動手的話,從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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