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況下 -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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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犯法嗎?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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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況下銷贓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不知情的情況下銷贓是不構成犯罪的。

“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1)銷贓罪要求有主觀上的故意,明知被處理的物品為贓物

2)“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

3)在實踐中,肯定對明知的要求還是很高的,當然,口供只是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而不是唯一證據,如果當事人自己説不明知,但是通過客觀情況能綜合反映應該知道也有可能構成此罪,如:處理該物品的時候,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根本不在明面上售賣等等很多異常情況都有可能有明知方面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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