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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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行為有以下類型:
1、叫受害者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2、對受害者進行重複性的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個人財產、教科書、衣裳等,損壞,或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發生。
5、傳播關於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閒話。
6、恐嚇、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脅受害者跟隨命令。
7、讓受害者遭遇麻煩,或令受害者招致處分。
8、中傷、譏諷、貶抑評論受害者的體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孤立、杯葛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強索金錢或物品。
11、畫侮辱畫,寫侮辱性的文字。
12、網上欺凌,即在網誌或論壇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成份的言論。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曠課、夜不歸宿;
攜帶管制刀具;
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五條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哪些行為屬於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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