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微信建羣組織打1元麻將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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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微信建羣組織打1元麻將犯罪嗎

一、關於微信建羣組織打1元麻將犯罪

如果以此為業從中得利的可以認定為賭博罪。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

網絡賭博,按法律規定,處罰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賭博罪

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兩高出台司法解釋:賭資累計達五萬算賭博罪。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答案我們不想而知,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因為它涉及金錢交易,涉及賭博,容易給社會帶來不好的風氣,容易讓更多的人選擇通過這種形式去參與賭博,這對社會未來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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