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8W

一、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

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有哪些?

仲裁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一種方式。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對各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裁決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當事人應當主動或儘快履行仲裁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一般應當予以執行,只有在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不予執行的情形之一的,並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人民法院才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時,應當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解決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仲裁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一種方式。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對各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