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仲裁 - 仲裁協議在哪些情形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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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除了可以進行協商、調解和訴訟外,其實當事人還可以選擇申請仲裁,這也是處理民事糾紛不錯的一種方式。但同時我們也要注意了,畢竟不是所有的糾紛都是可以申請仲裁的。那一般哪些不能仲裁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哪些不能仲裁 仲裁協議在哪些情形下失效

一、哪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

(四)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糾紛?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三、仲裁協議在哪些情形下失效?

1、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已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即仲裁協議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得到最終解決後,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而使該仲裁協議失效。協議放棄已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協議訂立仲裁協議一樣,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仲裁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放棄,則失去效力。當事人協議放棄仲裁協議的具體表現為:

(1)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明示放棄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

(2)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如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已達成仲裁協議的糾紛,從而使仲裁協議失效。

(3)雙方當事人通過默示行為變更了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使仲裁協議失效。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應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該仲裁協議在簽訂後的6個月內有效,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約定期限,已簽訂的仲裁協議失效。

4、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閲讀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哪些不能仲裁了吧。而實際可以申請仲裁的糾紛,小編也一併在上文中作出了範圍介紹。通常對於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要是當事人表示不服,也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還能對自身的權利進行救濟,而這個過程中有必要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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