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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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仲裁法的適用範圍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將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其合同糾紛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糾紛: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贈與合同、委託合同等糾紛。
2、技術合同糾紛: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糾紛。
3、著作權合同糾紛:許可使用合同、委託創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糾紛。
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
6、其他民商事合同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是指經常出現在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領域中的侵權糾紛。
房地產糾紛中的其他財產糾紛主要有:侵佔他人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而發生的糾紛。
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侵權糾紛主要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產生的糾紛。
涉及著作權的侵權糾紛主要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而產生的糾紛;在法律規定允許的範圍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而產生的糾紛;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所帶來的糾紛;因剽竊、抄襲他人作品而產生的糾紛;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所產生的糾紛;製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產生的糾紛等。
涉及工業產權的專利、商標侵權糾紛主要有:未經專利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所產生的糾紛;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產生的糾紛。
以上糾紛,只要當事人達成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補充協議,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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