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後還可以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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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還可以訴訟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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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是否還可以再提出仲裁請求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發生中止中斷的法律效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法》關於“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已經失效。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勞動糾紛都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得到救濟的,若職員在入職之初,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則及時在法定的訴訟時效範圍內,職員也是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得到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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