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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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

在涉外貿易當中,經常出現一些不正當競爭的情況。這裏的不正當競爭,可能背後就有相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撐腰,這是為了損害他國利益採取的一種不正當手段,同時也是各國和各國際經濟組織嚴厲打擊的一種行為,因此各國才會採取各種措施來反不正當競爭,維護本國的利益。目前,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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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政策的區別在於哪些


(1)調整對象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而引起的社會關係,其所規制的對象是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調整則是經營者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所從事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等反競爭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其約束的是經營者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

(2)價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其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以避免善意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受到損害,從而達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説,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出發,通過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防止少數經營控制或操縱市場,從而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保障經營者能夠開展自由、有效的競爭。所以,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保障經營者能自由參與市場競爭。

(3)保護的對象不同。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都關涉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二者所保護的對象有所差別: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於保護受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當事人,一般表現為特定的經營者;而反壟斷法側重於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機制和市場秩序,其所保護的是競爭而非競爭者。

(4)法律屬性存在差異。在許多國家,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視作侵權行為,侵害的往往是特定的受害人的利益,相應地,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具有私法的性質。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雖然也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但更多的則是體現為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危害的首先是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反壟斷法儘管不排除對受害人的個人利益的救濟,但更主要的卻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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