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位海關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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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關單位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税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税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税貨物、特定減免税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情節嚴重、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報關單位海關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2.報關單位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税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税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税貨物、特定減免税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對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海關將予以沒收;對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海關將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3.報關單位有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或海關規定程序、手續尚未構成走私的行為,海關按《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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