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關於工傷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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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關於工傷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關於工傷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我國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工傷賠償責任的特殊性體現在賠償責任不因受傷害者對損失的發生存在過失而得以免除。例如施工人員沒有按照的要求佩戴安全帽,從而被現場墜落物砸傷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也就是説,工傷受害者的損失,不論其發生的事由、原因、過錯的有無及程度,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之所以規定工傷事故的規則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也是要求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生產中應該時刻加強安全監督。日常如果能夠通過相關的管理制度加強職工個人的安全意識,這樣勞資雙方也都是有益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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