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重組取消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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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上月新修訂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辦法,其中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最突出的修改變化就是取消了行政審批,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講解併購重組取消行政審批的問題,詳情請閲讀下文。

併購重組取消行政審批

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全部取消審批

取消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要求及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

增強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定價機制彈性並設置調價機制

豐富併購重組支付工具,為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債、定向權證等預留制度空間

完善借殼上市的界定,明確借殼上市標準等同於IPO,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

此次修訂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及收購辦法取消了除借殼上市以外的重大資產重組行政審批,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全部取消審批。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於併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股票行為,無論是否達到重大標準,仍需報經核准。同時取消了要約收購的行政許可,改為信息披露的事中監管機制,要約收購人按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辦法全面修訂,為推進併購重組市場化提供了更好、更完善的制度環境。昨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重組辦法》全文見10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辦法》全文見10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從修訂的主要內容看,兩個辦法強調了“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理念,大幅取消了併購重組行政審批,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機制上作出更為市場化的靈活安排,豐富了併購重組的支付工具,取消了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要求和相應的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同時對借殼上市仍保留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兩辦法修訂,是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要求,適應當前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戰略調整的舉措,對促進上市公司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推動併購重組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如下七個方面:

一是大幅取消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全部取消審批。同時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及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

二是增強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定價機制的彈性並設置調價機制,明確定價區間可在董事會決議公告前的20、60、120個交易日均價中任選其一,並允許打九折;同時規定在交易獲核准前,上市公司股價較發行價發生重大變化的,可對發行價進行一次調整。為遏制對破產重整公司借殼上市的炒作,廢止了此類情形的協商定價機制,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適用與其他公司相同的定價規則。

三是完善借殼上市的界定,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以遏止規避IPO規定的“繞道上市”,並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進一步突出創業板支持創業創新、優勝劣汰的功能定位。

四是進一步豐富併購重組支付工具,規定上市公司可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定向權證,用於購買資產或與其他公司合併,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或與其他公司合併的,須遵守證監會相關規定。修訂還提出鼓勵股權投資基金、創投基金、產業基金、併購基金等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五是取消了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要求和相應的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鼓勵交易雙方經協商簽訂符合自身特點、方式更為靈活的業績補償協議。

六是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制度,強化財務顧問責任。在履約保證金制度基礎上,增加銀行出具保函、財務顧問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兩種保證形式的選擇,收購人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保證形式。

七是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為引導併購重組活動規範運作、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兩辦法在分道制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場主體約束機制、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限制重大違法違規相關主體股份減持行為、明確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等方面均作出更進一步的細化要求。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重組辦法》、《收購辦法》的修訂,立足於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促進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基礎性功能,在減少和簡化行政許可的基礎上,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並作出保護投資者等方面的配套安排。為推進併購重組市場化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新修訂的《重組辦法》、《收購辦法》將有利於推進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有利於形成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優勝劣汰機制,有利於促進併購市場規範發展。

上市公司重組辦法的重新修訂,取消了很多審批手續,無疑使得重組審批的時間大幅度縮短,這對市場來説是好的一方面。另外新法的實施要求新遞交的重組申請就需要按照新法進行審批,但是更換新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有一個過渡期。以上就是併購重組取消行政審批的有關內容,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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