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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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破壞生產經營罪司法解釋

第三十四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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