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後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的搶劫、掠奪戰區無事居民財物的行為有着本質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後者擅自進行;前者有償使用,後者無償佔有;前者出於國家的軍事需要,為了國家的國防利益,後者則是出於個人非法佔有的目的,為了滿足私慾;前者包括一切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後者一般僅限於動產;前者既可在後方,又可在前方,後者則必發生在前方即軍事行動區等。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的認定
熱門標籤